城厢法院灵活处理一起医疗纠纷事故
- 传媒中国
日前,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协调处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做到了案结事了。
2010年6月,王某的儿子因精神分裂自残身体入住莆田市某医院治疗,期间其儿子在家人睡着时,从住院部六层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王某夫妇和医院对死者自杀死亡责任发生争议,医院将死者尸体运到殡仪馆冷藏。后经一审、二审,判 决医院赔偿王某夫妇经济损失26万余元,死者尸体冷藏费由医院承担3万元,其余的由王某夫妇承担。
案件生效后,医院按判决书赔偿了王某夫妇26万余元,但3万元冷藏费却未支付。而王某夫妇在与殡仪馆进行结算时,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为此,王某夫妇到城厢法院申请执行。
城厢法院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发现,王某夫妇并不是申请执行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依法享有主张该3万元支付的法律主体即殡仪馆以王某夫妇为被告向法院另行起诉,并以该医院作为第三人。为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城厢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在院领导的布置下,立案庭法官没有简单的裁定不予立案,而是由执行局法官赴该医院协调,通过做该医院诉讼时的代理人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等的思想工作,促使医院直接向殡仪馆汇去了3万元尸体冷藏费,自觉履行了相应义务。
2010年6月,王某的儿子因精神分裂自残身体入住莆田市某医院治疗,期间其儿子在家人睡着时,从住院部六层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王某夫妇和医院对死者自杀死亡责任发生争议,医院将死者尸体运到殡仪馆冷藏。后经一审、二审,判 决医院赔偿王某夫妇经济损失26万余元,死者尸体冷藏费由医院承担3万元,其余的由王某夫妇承担。
案件生效后,医院按判决书赔偿了王某夫妇26万余元,但3万元冷藏费却未支付。而王某夫妇在与殡仪馆进行结算时,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为此,王某夫妇到城厢法院申请执行。
城厢法院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发现,王某夫妇并不是申请执行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依法享有主张该3万元支付的法律主体即殡仪馆以王某夫妇为被告向法院另行起诉,并以该医院作为第三人。为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城厢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在院领导的布置下,立案庭法官没有简单的裁定不予立案,而是由执行局法官赴该医院协调,通过做该医院诉讼时的代理人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等的思想工作,促使医院直接向殡仪馆汇去了3万元尸体冷藏费,自觉履行了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