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副总监受贿88万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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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某体育用品公司品牌管理中心行销部副总监陈某,利用负责公司广告业务的便利,先后收受合作方财物8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31岁的福建永安人陈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丰泽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2005年2月,陈某入职泉州某体育用品公司,起初只是该公司品牌管理中心行销部(原为企业部)一名普通职员,经历一番打拼后逐渐升职,2010年8月,坐上该部门经理、副总监的交椅,主要负责该公司广告方面的业务。

2011年,陈某被发现收受客户财物,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丰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去年5月,该公司发现,陈某在其他项目中有漏罪嫌疑,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丰泽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包括新浪网、虎扑网、上海网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漫画家李某在内合作对象的贿赂,共计88万余元,并为该公司与对方的合作,提供相应便利。

其中,最大一笔贿赂,发生在2010年1月至4月间。当时,陈某经办公司与上海网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网迈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奇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服务合同》,对方合作商为感谢陈某在业务中提供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贿送款项65.985万元。

陈某所在公司与新浪网的合作,与NBA球星巴蒂尔有关。2007年2月中旬,陈某说要买汽车,要求新浪网合作商李某支持。为得到陈某的帮助,李某汇了两笔款共计9.3万元,到陈某指定账户。后来,陈某公司与巴蒂尔签订赞助合同,约定巴蒂尔的博客和官网由他们安排。就这样,新浪网顺利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巴蒂尔的官网和博客开设在新浪网。

丰泽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判决,系漏罪,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陈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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