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不满被扣20%退票款 控诉铁路局一审胜诉

  • 传媒中国  
因不满退火车票被扣20%退票款,律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退票成本等信息遭拒。2014年4月28日,他提起行政诉讼。8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答复。昨天,董正伟表示,这场诉讼他还没有赢,即使对方不上诉,他也需要继续等待国家铁路局的新答复。

一名旅客行政诉讼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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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董正伟购买了一张30多元火车票被扣款6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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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扣款过多,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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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以退票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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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伟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继续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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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退票费相关信息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国家铁路局重新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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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上诉最后期限,国家铁路局还有上诉可能。

缘起不满被扣20%退票款

2014年春运期间,董正伟好不容易买到一张返家的火车票,这趟车是一列慢车,价格30多元。此后,董正伟费了一番周折,又买到一张其他车次的票。所以,他要退掉那张30多元的票。退票过程中,他遭遇了“20%的扣款”,被扣掉6元多。而在他的印象中,火车票退票扣款一度已降低到收取票价的5%。

董正伟查询发现,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而原规定则是5%。后来又规定,春运期间一律退票扣款20%。这一新规定发布之初,就引出一片质疑声,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但铁路部门表示,新规定是为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以便其他旅客出行。

要求申请公开退票费信息

“既然是为加快车票周转,说明票还会卖给别人,更别说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的现状了,票既然会被再次出售,哪来的损失?没有损失,扣款为何高达20%?”昨天,董正伟举例说,一张广州到北京的火车票,最高达2000元,这意味着退票时就要扣款400元,这如果和最开始扣款2元相比,是近200倍的差距。“这是不是垄断利润?铁路部门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解释一下退票给它们带来的营运成本,从而让我们了解扣款的依据?”董正伟说,退票如果是违约行为,但也要造成损失才需要赔偿,目前来看,并未造成损失,何谈20%的高额退票费?



答复不属于信息公开事项

今年4月,关注此事的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对于董正伟提出的“疑问”,国家铁路局曾于4月22日答复说:“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您所申请公开的‘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属于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诉讼有审批职责就该公开

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诉讼案庭审过程中,国家铁路局代理律师坚持称,这不属于公开信息。律师说,按照规定,国家铁路局不具有制定和调整客运票价及杂费的工作职责,所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工作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铁路总公司有权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而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项目,因此铁路总公司有权自行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价格。

对此,原告董正伟表示,根据《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国家铁路局继承了原铁道部的职责,行使铁路火车票和运杂费定价职责。所以,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至20%,应当经过被告国家铁路局审批,被告也应当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或者制作、了解到的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的相关政府信息。

法院审查发现,国家铁路局于今年2月14日发布《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包括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

判决铁路局需要重新回复

经审理,市一中院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原告所要获取的“调涨火车票20%退票款”的信息,属于铁路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责。

针对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却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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